新浦京集团350vip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11-30 00:00:00
新浦京集团350vip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院学术委员会在各项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新浦京集团350vip章程》、《新浦京集团350vip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浦京集团350vip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其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与规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综合考虑各学系、学科、专业及相关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情况,保证委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正高职称应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在职并具有高级职称且聘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根据学院高级职称分布情况及各学系、学科、专业、相关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发展现状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委员及主任委员人选,主任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最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院长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异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
4.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九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增补,并在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运行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包括:
1.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
2.学院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学科资源的配置和使用;
3.推荐报送各类基金项目、奖项成果、人才计划及著作出版资助等;
4.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5.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6.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干部、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但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对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或其他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及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应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本章程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经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提议,或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并有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附议,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新浦京集团350vip
2016年12月14日